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逾期不报送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负责对用人单位填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计算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缴纳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抄送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尽快按要求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款交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将款交至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有特殊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向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和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方可缓交或减免。
七、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第
十三条和《龙胜各族自治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第
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8号令)第
五条和《龙胜各族自治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