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县辖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市政发〔1999〕33号)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龙政发〔1998〕48号)精神,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自治县辖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市直驻龙胜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都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构: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征收机关--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负责征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时间: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标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即2%)-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职工年平均工资以自治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