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的通知
各房地产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统计监测管理,及时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动趋势,国家统计局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在报送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表号H203表)统计月报的同时,各房地产企业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表号H204表,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1、从今年8月份报送7月报表开始,在执行报送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表号H203表)统计月报的同时,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1-7月份的数据。新增报表的上报时间同月报一致,即在每月2日前报出。
2、各企业于8月5日前一次性完整补报今年上半年各月(即1-2月、1-3月、1-4月、1-5月、1-6月)《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的数据。
3、由县、城区、开发区负责统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请在每月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的同时,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到当地统计部门。
4、各企业要认真学习理解补充表的指标含义,注意把握现房和期房的分类标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分类统计报告期现房(或期房)的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同时注意表间平衡关系审核,相同月份的“商品房预售面积合计数”(H203表)应等于“期房销售面积合计数”(H204表),加强对分类平均销售价格数据的逻辑审核,避免房价指标出现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