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限额以下及个体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限额以下及个体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抽样调查制度,从2005年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限额以下个体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凡是在南宁市范围内的,年销售额不足2000万元的批发业经营单位、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零售业经营单位、星级以外住宿业经营单位、年营业收入不足200万元的餐饮业经营单位,以及从事上述四个行业的全部个体经营户,均属于抽样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批发零售业的销售额和零售额,住宿餐饮业的营业收入和商品零售额,以及企业或个体户支付的工商管理费、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卫生费、保安费、支付劳动者报酬和上缴税金、营业利润、月末平均从业人员等指标。
三、调查表式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样本单位填报南E211表;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样本单位填报南E212表;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样本户填报南E213表。各种基层表表式详见附件。
四、调查时间
抽样调查一年进行四次,调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
五、基层表上报
各调查单位请于每个调查月份后10日前,将填好的基层表一式一份报送到南宁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科。
六、工作要求
1、各项调查指标的统计仅涵盖在南宁市区(不含市辖县)内的发生数。即各调查单位只填报在市辖县和外地的分支机构、网点等的经营发生数不在统计范围内。
2、各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层表的格式、指标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要求填报调查表,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整洁。报表要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