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查方法
本次清查分为现有项目清查和拉网式清查。
(一)现有项目清查。
现有项目的清查(含已批准未开工项目),以统计局、发改委、经委掌握的各类项目为基础,对部门提供的项目和其他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具体包括:
1、上级计划部门(含发改委、经委等)审批备案项目;
2、建设、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
3、交通、教育、卫生、农林、水利、能源、市政、民政、扶贫等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
4、上年有计划或已登记备案而未能在当年开工的项目;
5、本年开工在建和续建项目;
6、自治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反馈的项目,自治区及市发改委、经委下达的项目;
7、招商引资项目及领导确认签约已核实开工的项目;
8、各类宣传媒体及其他有效信息确认的项目。
(二)拉网式清查。
各县区、开发区要以各乡镇、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逐乡镇、逐地段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项目不漏统,投资不漏统。
五、清查工作步骤
1、全面整理项目资料来源,认真清理核对已掌握的项目;
2、对全部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按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项目、筹建项目、储备项目、停建和取消的项目进行分类归档;
3、市及各县区统计局、发改委、经委三个部门要对项目清查数据资料进行联合审查评估,并做好核实补漏工作;
4、将整理出来的项目以电子表格的方式分类建立项目名录库,形成项目储备库、在建项目库、竣工项目库。
六、组织实施
本项清查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
1、市统计局负责制定清查方案和清查报表指标设计,负责编制清查数据库程序,负责汇总全市项目清查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发改局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清查核实,对有遗漏的项目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
3、市经委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各开发区经贸局对更新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核实,对有遗漏的项目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