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发改局、经贸局、各开发区统计局、经发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南宁市2005年实现“三个百亿”目标责任的通知》(南发[2005]29号)精神,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各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南宁市统计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
进行全市投资项目清查核实,目的是全面摸清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数量和实施情况,掌握项目的投资进程,了解投资过程和项目投资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市级和县(区)两级投资项目库,对储备项目、在建项目、竣工项目进展实施宏观监测,对后续投资进行预测分析,准确把握全年走势。
同时通过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三大会战”、“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商贸活市百亿投资工程”和“136”城市建设项目库,建立健全项目专项跟踪统计制度,确保四大工程实施进程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真实反映。
二、清查内容、时间和对象
清查内容:单位(业主)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进展、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计划总投资、完成投资、到位资金等。
清查时间:清查标准时点为2005年8月31日,清查时间为2005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30日。
清查对象:城镇范围内所有核准备案或未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已批准未开工的储备(筹备)项目,已开工的在建项目,本年竣工投产项目。
三、清查原则
各县区按南统办字[2004]24号文规定的统计范围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清查,即:
各县所辖区域内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单位,不论其隶属于中央、自治区、市、县属或其他属性,均由本县负责清查上报。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本城区、开发区属项目清查工作。城区属、开发区属单位不论其项目落在何处,均由主管城区、开发区负责统计,同时城区、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无主管部门的个体、私营工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负责清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