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新服务平台完善。拥有一批支撑发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具有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技术交易、人员培训、信息服务、投融资等中介服务功能。
(八)产业集群特征显著。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拥有5家以上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已成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技术联盟等产业组织。
第六条 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或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二)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符合基地产业特色。
(三)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3%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人员比例为10%以上;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承担过省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四)与基地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产权明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运营良好。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产业基地按照认定条件自我评价后,填写《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一)、《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附件二)、《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三)、《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情况表》(附件四)、《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附件五),向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三)省科技厅受理上报材料后,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授牌。特色产业基地名称统一为“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具体表述为“☆☆(所在地市或县名称)★★(基地产业领域)特色产业基地”。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状况进行评价和绩效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黄牌警告并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本申报书为申报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重要文字材料。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
2、“申报部门”为申报产业基地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材料应按照产业基地申报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骨干企业情况表、中小企业情况表、中介机构情况表的顺序,统一用A4纸书籍式装订成册。申报部门应对基地申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负有责任。
3、“高新技术企业”指由河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企业上年财务状况”指企业上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中数据。
6、“交税总额”指增值税+所得税+其它税;“税后利润”指收入减去所有成本与各种税之后的净利润;“资产总额”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7、“产品获奖情况”指企业产品在国务院和部及各省、市设立的科技奖励中获得奖励的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8、“技术性收入”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中试产品等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