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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二十二)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各区县政府应成立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建筑市场稽查、执法职能,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职责和工程建设规模,配备足够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和专项检测的经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十三)加大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巡回检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执法,严肃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管理、监理、质量、安全、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材使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因订立并执行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等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依法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因订立并执行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切实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十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政府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相关部门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推动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对全市建筑市场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本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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