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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排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要以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完善和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抗震加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质量专项检查,深入开展轨道交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绿色施工达标考核,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转的建设资金;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逐步实行第三方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完善招标评标办法,监理费、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确定监理费,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严肃查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须依法与工程参建各方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各工程参建主体的权责,不得规避法律责任订立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五)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带班作业,严格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严格履行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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