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安委办)组织,县委、政府督查室、安监局、监察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二)督查事项
1、上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批示和有关会议的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落实情况。
4、全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事项。
(三)督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四)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书面将督查情况和督查意见向被督查单位反馈,并报县人民政府。
四、信息通报制度
(一)县安委办(安监局)每季度通报1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材料由县安监局组织、整理,在《龙胜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或专辑简报上刊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规模企业每月10日前向县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安委办不定期向社会通报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事故报告制度
(一)一般事故:指无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处理,吸取教训,进行针对性整改后1个月内向所属主管部门汇报。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发生单位3天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安监局。
(二)严重事故:指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包括急性中毒,下同)以下,或者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县委办;县安监局24小时内书面报告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重大事故:指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特大事故:指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紧急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县委办和其他有关单位;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含一次中毒5人以上事故):按前款要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