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登记证;
(四)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规定足额投保后,由运输管理所发给《道路运输证》、经营标志牌,即可投入营运。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三轮摩托车需停业、歇业的,经营业主必须提前30天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时交回有关营运证件和营运标志牌。三轮摩托车需转让时必须办理好过户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三轮摩托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龄不得低于1年;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
(三)3年内无重特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考试,取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
(二)属本地户籍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保险;
第十二条 三轮摩托车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搞好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交通、公安、市容、物价、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章收费。做到统一运价、统一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统一营运标志和车辆颜色;
(三)严格执行创建文明卫生县城的有关规定,按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县城市容整洁。
(四)严禁在县城内、街道两侧乱停乱摆,严禁在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和沿街揽客;
(五)严禁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从事三轮摩托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载客人数和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七)积极参加主管部门每月组织的各种业务和安全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达三次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乘客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有权向交通运政部门投诉,交通运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