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摩托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摩托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九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摩托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客运行业管理,清理整顿不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保护客运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三轮摩托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自治县国民经济增长、旅游事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三轮摩托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现行市场经营车辆数量控制在120辆以内,核定经营的车辆必须是2007年8月31日前购买和入户的车辆。
第五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三轮摩托车业主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第六条 禁止二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
第七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车辆技术不合格、外地户籍和年检不合格的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
第八条 申请从事三轮摩托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一)到自治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领取《运输证配发登记表》;
(二)填报《运输证配发登记表》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三轮摩托车行驶证、车辆照片、通过安全培训的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县运输管理所进行审核。申请经营者所申报的证件材料齐全经审核有效且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运输管理所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报自治县交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