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龙政发〔200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县城区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管理,科学评估地价,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用〔2001〕3号)规定,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广西方中土地评估公司组成课题组,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于2006年3月完成了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经自治区和桂林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听证,现予公布执行。
今后县城区地价的核定,均以此基准地价为基准,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各旅游点、乡镇政府所在地、各村寨的地价,通过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乡镇地价水平、商服繁华度,参照县城区基准地价予以确定。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县城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城区商业 住宅 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2.县城区商业 住宅 工业用地级别划分区域表
3.商业路线价表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县城区商业 住宅 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基准
地价
用途
| Ⅰ
| Ⅱ
| Ⅲ
| Ⅳ
|
商业
| 2965
| 993
| 596
| 275
|
住宅
| 720
| 463
| 349
| 234
|
工业
| 356
| 287
| 242
| 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