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移交的相关案件,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保证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7、教育部门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加餐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建立涵盖食品采购、加工、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质量保障体系。要层层落实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保证学生和幼儿的进食食品安全。
8、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在居委会内设立义务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食品卫生及法律知识的宣传,配合执法机构对社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经营的行为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时间安排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启动阶段(9月12日-9月23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为开展专项整治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9月24日一11月30日)。
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和本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迅速行动,协调作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本辖区内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曝光。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2月1日一12月15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总,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本着对老百姓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各自的职能,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把食品放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的系统工程。市、区两级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整体意识,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联动的长效协作机制,使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
(四)设立食品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市卫生局、经贸委、农牧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在每月末将《“食品放心工程”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月报表》报自治区各系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