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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水平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水平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6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住宅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测算的我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水平,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销售单价每建筑平方米的指导价为1225元。在此指导价基础上,开发商上浮幅度控制在5%以内,下浮不限。在保证全部住宅层数层差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前提下,楼层差价率由开发商自行确定。
  二、按照以上价格水平,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为:涂料内外墙面,坐式马桶,卫生洁具齐备,卫生间瓷砖墙面、瓷砖地面,门窗按国家规范,室内水泥毛地面,单元、分户设防盗门,阳台封闭,按设计附带有地下室,保证水、电、暖、电视、电话的正常使用功能。以上设施、设备均应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
  三、砖混结构多层经济适用房按住宅设计附带的地下室不得计价销售。未建地下室的,其价格应在附带地下室住宅价格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3%。
  四、住宅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非营利性公建齐备,符合专业化物业管理要求,并适当投资建设部分营业性配套设施,以促进小区的物业管理以业养业、多渠道费用补偿。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
  五、开发商应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经济适用房项目建成后,开发商应及时报送项目决算资料。
  六、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诚实信用、明码标价,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七、开发商选择开发地块时,有责任按本通知确定的指导价自行测算成本,并充分考虑开发风险。

  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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