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5年土地使用权租金。
(二十五)国有企业采取破产、出售或拍卖形式实施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收益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二十六)国有企业自愿将富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交政府依法出让,其出让收益50%返还企业、50%上交财政。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与重奖政策
(二十七)鼓励各类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市政府为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如调动、落户、职称评定等。
(二十八)为克拉玛依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地方企业(不舍中央企业),政府给予重奖。标准为:全年向地方财政上缴税、费50万-500万元者,奖励1万-5万元;501万-1000万元者,奖励6万-10万元;1000万元以上者,奖励11万-20万元。
第五条 落户优惠政策
(二十九)凡固定资产(不动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3名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三十)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所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办理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三十一)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70---90平方米可落户2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者可落户3人。
(三十二)个体、私营企业凡在我市五年之内纳税累计10万元以上,可落户1人,20万元以上可落户2人,30-100万元可落户3人,100万元以上可落户5人。
第六条 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三)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人员子女,幼儿教育阶段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同等待遇,高中教育阶段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计划外招生的同等待遇。
(三十四)凡来我市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者,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的同等待遇。
(三十五)凡来我市投资办实业者,其子女在报考市局中等专业学校时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城市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六)凡在我市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或个人,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十七)凡来我市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减半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