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投资兴办市政公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补贴。
(十四)投资电力、水利、机场、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全额拨给投资者,后2年按50%拨给投资者。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十五)凡在我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用事业投资项目,政府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登记费。免收建设、土地部门的配套费、出让金。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在规定的标准上减半征收。
(十六)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减半征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登记费。建设、土地部门的配套费、出让金适当减免。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在规定的标准上按80%征收。
(十七)对外来投资者来我市以入股、租赁、兼并等方式兴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商标变更登记收费在规定标准上减半收取;税务、土地部门办理税务、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免收其他费用。凡以提供劳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验资、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在提供服务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十八)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十九)外资、外地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实业或旅游业,按规划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凡在我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十一)在我市大农业开发区内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期限30年,到期后,经申请批准,还可继续延长使用期。
(二十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处置。
(二十三)国有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确立地价20-60%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可分2-3年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