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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在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40%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
  (三)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再延续2年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按50%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
  (四)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在此基础上延续2年。
  (五)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经营者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安置国企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前3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从第4年开始,其所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按50%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
  (六)新办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新克政发[1999]44号文件。
  (七)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4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前2年按100%、后2年按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4年内按其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
  (九)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办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给予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外,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财政按60%给予补贴。
  (十)来本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其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财政按50%给予补贴。
  (十一)对投资房地产的经营者开发商品住房和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商品房、工业标准厂房、专业批发市场减半征收房屋、土地交易契税。
  (十二)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投资单位经营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财政前3年内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全额拨给,后2年再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按60%拨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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