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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和区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由市劳动人事局批准的招用计划,核实是否在准入的行业和工种范围内。无计划和不许准入的行业和工种,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向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
  第四十条 外来劳动力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境内流动人员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跨年度未经审验签章的自行失效。

第六章 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职工就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改变新增劳动力就业难的现状,对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职工就业进行限制。
  第四十二条 按照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新疆石油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准返聘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通知》(新油劳[1998] 35号)文件精神,克拉玛依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地方企业,以及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多种经营企业一律不准返聘提前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已返聘的正常退休人员要进行清理整顿。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少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等人员,必须接管理权限,分别报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清退。
  第四十四条 正常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根据新劳函字[1999]13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其支付给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自己开办公司的(企业或营业性机构),也按此规定缴纳。
  第四十五条 内部退养职工原单位一律不准返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企业不得使用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职工若在上述单位从业的,应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7]88号文件规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再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章 劳动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克拉玛依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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