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的内部劳动管理制度;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六)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外来劳动力在克拉玛依市务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必须年满18周岁;
(二)持有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持有户籍所在地县(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发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五)从事食品经营及有健康要求的服务性工作的,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六)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需跨省区、跨地区招用成建制的外来劳动力的,必须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区招用的,先向市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再由市劳动人事局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批准;
(二)在自治区内跨地区招用的,市属单位和驻市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各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厂规厂纪、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应由用人单位在招用之日起15日内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境内流动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劳动力和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用1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