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人事局具体负责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和检查指导,负责制订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制度,审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及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职业介绍机构依据市劳动人事局下达的外来劳动力用工计划,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对外来劳动力的具体管理,包括登记、办证、职业介绍及收取中介费。区职业介绍机构按月向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报告外来劳动力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安、工商、建设、地税、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的招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使用外用工计划,报市劳动人事局批准。市劳动人事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申报的外用工计划,按社会的供需状况,进行统一调整平衡,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建立外来劳动力行业准入制度。市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整行业和工种的准入目录,对使用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范围进行界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在批准的使用外用工计划内和公布的准入行业、工种范围内,通过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和区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选用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私招乱雇。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经调剂吸纳富余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二)招用本市新生劳动力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符合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及卫生条件;
  (二)提供基本生活、安全、卫生条件的能力;
  (三)支付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的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