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滞留在人才劳动力市场的毕业生,其档案可由本人委托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管理,户粮关系由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出具证明办理,并可继续参加“双选”洽谈会或日常职业介绍。
第四章 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系指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意愿,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又失去了职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到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区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并按月向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凡要求登记就业的失业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前培训结业证或上岗资格证,以及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和区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并及时组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被录用后,由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将其人事档案转递到用人单位,或由用人单位进行委托人事代理。未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在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求职,其个人档案可由本人委托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人数2%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的单位,应按新克政发[1998]2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章 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引导和组织外来劳动力有序按需流动,促进市局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规范外来劳动力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来本市务工且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粮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