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才劳动力时,必须首先从富余职工和本市各类失业人员中选择,仍不能满足需要时,方可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二章 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就业管理
第九条 转业、退伍军人的就业,实行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置就业和保证首次就业的原则。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复员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第十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措施。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的,参照新政发[1998]22号文件第19条的规定,按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交纳转移金,划拨给安置部门指定帐户暂存,用于给有能力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的单位(保证本人上岗,并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转交给本人用于自谋职业。对已发给转移金、自谋职业的转业、退伍军人,以后不再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根据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确定的各企事业单位安置指标,负责审查转业、退伍军人的档案,组织转业、退伍军人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洽谈会。
第十二条 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退伍军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谋职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就业精神,从2000年开始停止执行毕业生计划派遣制度,建立“市场需求、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第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就业必须持有就业报到证,及时到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双选”会。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双选”准入制度。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方可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参加“双选”。
驻外单位的职工子女毕业生原则上参加当地人才劳动力市场的“双选”,也可进入本市人才劳动力市场参加“双选”。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采取不定期举办“双选”洽谈会,以及日常职业介绍的方式,为毕业生求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服务。毕业生经“双选”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