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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4号)


  《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2月22日

  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克拉玛依市人才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
  本办法所指社会劳动力主要包括技校、中专及以上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夫妻分居的本市职工配偶、各类失业人员以及外来劳动力(包括农村劳动力)等。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所有求职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必须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贯彻执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男女平等、少数民族按比例就业的原则。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各类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分公司齐抓共管,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市局党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劳动工资处、新疆油田分公司人事处的指导。
  第六条 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求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方可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对于非技术工种,要本着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介绍就业。
  第七条 实行空岗预报制度。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需新增劳动力,应及时向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报告,由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或公开招聘。其中,新疆石油管理局和新疆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的空岗,先分别报市局党委组织部、新疆石油管理局劳资处和新疆油田分公司人事处审批后,报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市局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按月向市劳动人事局报告空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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