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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 批准破产的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应严格执行《破产法》的规定,变现资金要首先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停薪留职人员进行清理,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已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可履行至协议期满,不得续签。期满返回用人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能安置上岗的安置上岗,不能安置上岗的,可按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2000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可按本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2000年12月31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七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十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三条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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