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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劳动者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
  (二)劳动者男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
  (三)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因协商不成而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合同期限。在此期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断劳动关系的,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贡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续订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30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出示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从原用人单位分离独立出的新的企业或由于原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改制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硬性安排下岗,或对其劳动权利作出限制,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处理,应当在处理决定中告知劳动者的申诉权利和申诉时效。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后,应该在十五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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