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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有操作性。对工作内容的规定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明确的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在本市务工且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劳动者,须按外来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境内流动人员就业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劳动力和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必须由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亲自履行,第三者代为履行是一种无效行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单位和职工不需因此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生产(工作)中,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解决时,职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若不服从安排造成重大损失,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生活保障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停产、转产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续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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