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2号)
《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月18日
克拉玛依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
《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查处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及合法性;
(六)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颁布的有关配套法规、政策;
(二)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申报;
(四)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参与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配合劳动争议主管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延、终止、解除的台帐、医疗期台帐和各种劳动合同的管理表册。
第五条 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
《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