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购办公室审定定点供应商;
(5)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应协议》。
2、一般供应商的确定。
(1)采购人按《办法》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条件,提出单项标的物供应商三个以上(不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应商),报采购中心审议;
(2)采购中心审定供应商。
(三)采购招标中介机构的确定。
1、采购中心通过媒介发出选择采购招标中介机构的信息;
2、资格具备者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3、采购中心根据《办法》所确定的条件进行考察,拟定候选名单若干,报采购办公室审议;
4、采购办公室审定采购招标中介人若干。
(四)采购计划的报批。
1、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落实批准的年度预算、确定项目;
3、采购中心根据财政确定的项目及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执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五、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分散采购模式。
1、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拟制具体采购方案,报采购中心审议;
2、采购中心审定供应商和价格,同时通知财政局有关科室拨款至采购人;
3、采购人与审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中心备案;
4、采购人根据合同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支付货款。
(二)集中采购模式。
1、采购中心拟定采购方式,上报采购办公室审议;
2、采购办公室审定采购方式;
3、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确定价格、签订采购合同,或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4、采购中心及采购人根据合同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采购中心通知市财政局按采购合同拨付价款,采购人提货;
5、采购办公室对采购结果进行抽样审查。
(三)招标采购。
1、采购中心通过媒体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2、采购中心初定招标采购中介人候选名单,报采购办公室审定;
3、采购办公室审定招标采购中介人;
4、委托招标采购中介人或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5、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采购中心是否按规定廉洁、公开、公平、高效地进行采购活动,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年终向市政府作出督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