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法》所称的“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中介机构或直接由采购中心(招标人)根据采购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所称“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根据采购要求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质(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所称“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所称“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向只有唯一供应商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按《办法》进行。
第八条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经采购中心认定批准后,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九条 采购合同必须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对于标的物技术标准、质量承诺、交货验收方式、货款结算方式、售后服务、违约处理等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数额巨大的采购合同,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需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反馈合同执行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年初单位编制的采购计划年度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财政支出预算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办公室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
(二)供应商的确定。
1、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1)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2)采购中心按《办法》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初选出供应商候选人若干;
(3)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条件进行考察,选定供应商候选人若干,报采购办公室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