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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及《<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实施主体包括政府采购组织机构、采购人、招标组织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货物的供应者、工程的承建者、服务的提供者。
  第三条 《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分别为:
  货物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附带服务;
  工程是指各种土建、安装、装饰、线路敷设、场地绿化、市政道路建设等工程以及附带服务。
  服务是指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劳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采购领导小组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包括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订、修订及采购计划的审查、汇总、下达。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法》所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指应由各单位根据行政管理或专业业务工作的需要,在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与其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项目、品名、应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数量的政府采购计划;所称“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是指其他有关单位采购有财政性资金参与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项目、品名、应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数量的政府采购计划。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后,如有个别特别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报“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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