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应按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程序、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施工和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相应的经营规模;
(四)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
(五)采购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中介代理机构是指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具有从事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中介业务单位,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拥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采购可由采购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完成,也可由采购中心自行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价款,属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支付;属分散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给采购人,由采购人按采购合同支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资金实施必要的财务监督,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市监察局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廉政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对各项政府采购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对于用量较多的通用物资可定期公布采购指导价,供采购单位参考。
第十六条 对于分散采购中弄虚作假的采购人员,采购办公室中止其采购行为收回采购资金;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与违反有关规定的供应商、采购招标中介机构,采购办公室将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中止合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