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反腐倡廉,体现物有所值,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采购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一)货物单件价值或货物(不包括图书)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
(二)服务项目总额在2万元以上;
(三)工程造价在4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一)集中采购的范围:
1、办公设备及用具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摄录器材、视听设备、交通工具(含各种车辆);健身器材、办公(课)桌椅、文件柜等货物;
2、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3、造价在4万元以上的工程(含修缮项目);
4、各类设备购置(含工程项目中配套设备);
5、政府认为有必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其他货物。
(二)分散采购的范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不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工程。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 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其它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随同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属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机密、只有唯一供应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实行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使用人与供应商共同签订;供应商及其价格由采购中心负责确定。采购中心还必须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廉政协议》,确保采购行为廉洁、公正、公平、高效。
分散采购由各采购人报经采购中心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办法。各采购人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中心备案;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报经采购中心批准,必要时应对合同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