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及《<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1号)
《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及《<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希望各部门和单位统一认识,加强合作,保证此《办法》和《细则》的顺利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行为。
2000年1月14日
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使用或部分使用上级各部门拨入资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查供需双方履行《供货合同》、《廉政协议》的情况,审定采购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资金拨付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设在市机关事务局。采购中心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采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对政府采购进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查采购结果;确定供应商候选人;组织实施货物集中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建立专家咨询网络;办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