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推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0]26号)
根据1998年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工作会议精神,驻外机构将逐步推向市场。经2000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驻外机构推向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宿、用餐及用车收费标准问题
l、住宿费。
凡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市政府驻外机构所在地出差、学习等,要求必须在驻外机构住宿,收费和报销标准仍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克财发[1997] 2号文)执行。如驻外机构无床位,由其出具证明后,方可在其他处住宿;工作人员返回后,凭证明和住宿票报销住宿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其他人员在驻外机构住宿的,按当地物价水平制定的市场价收取住宿费。
2、用餐费。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学习等,在驻外机构就餐实行饭票制。餐费原则上控制在克财发正[1997]2号文件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市政府和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也实行购买饭票就餐。
3、用车费。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需驻外机构提供公务用车的,驻外机构按《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机关车辆集中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1997]8号文)中有关用车标准收取费用。用车人应及时结算,回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执行驻外机构制定的市场价。
4、其他。
市属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用车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宴请费用,实行领导签单制,凭领导的签单,由各驻外机构集中送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市核算中心予以报销。
二、资产、财务人员问题
1、各驻外机构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原由市政府无偿调拨的车辆,未办理产权变动手续的,现重新补办有关手续。产权划转后的车辆,由驻外机构承担费用。驻外机构若借用市机关车队司机,要承担司机的费用。车辆报废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更新的费用由驻外机构承担。不需使用的车辆经市政府同意可交政府车队。驻外机构车辆年审、年检时,可委托机关事务局办理,费用由驻外机构承担。
2、各驻外机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理,摸清家底,理顺产权,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对目前各驻外机构在用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种来源的资产),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委托各驻外机构对在用资产进行运营,并签订合同。各驻外机构须按规定对所经营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在条件成熟时,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3、各驻外机构走入市场后,财务人员可自主聘用,确定劳务关系,市财政局不再委派财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