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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夜市应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 经营者要自备扫把、垃圾桶、污水桶,保持摊点及周围地面干净。不准乱倒脏水、脏物、炉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砖头、杂物等。饮食、食品经营者必须着白色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经营时必须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挂在显要位置。对未经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以及不服从管理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夜市经营的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必须无毒、无害,新鲜洁净,感观形状良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卫生标准,严禁制售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
  (二)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用清洁设施存放,并必须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销售时须使用售货工具;
  (三)必须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清洁水加工制作食品、饮料;
  (四)必须使用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餐饮具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用后要按夜市开办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一次性餐具一律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六条 处理废弃物要按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将废弃物倒入林带和绿化区内,固体废弃物应放在容器内并加盖,装废弃物的容器每天都应清洗。
  第十七条 夜市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二)销售反动、荒诞、黄色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录像带、激光影碟盘;
  (三)进行赌博、测字、算命、传播迷信活动;
  (四)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商品;
  (五)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销售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七)销售未经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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