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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20号)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克拉玛依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严格依照执行。

  2000年4月24日

  克拉玛依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的夜市(含早市,下同)经营行为,依法对夜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夜市的社会治安,保障广大市民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夜市是指有固定交易场地的必要的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夜市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夜市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凡进入夜市经营的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或暂住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还要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证等,到夜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鼓励特困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夜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在夜市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夜市秩序。
  第七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把夜市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开办夜市必须经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未经许可,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办夜市。
  第九条 开办单位应建立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确保夜市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第十条 夜市的管理与经营服务应严格分开,开办单位如在夜市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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