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政府应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困难引起重视,按规定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安排好生产生活,并在种植、养殖等方面予以扶持和技术指导,引导他们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和开展深加工。
六、刑释、解教人员的住房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已有住房者,继续保留其居住权,并按其拥有住房产权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已购买住房部分产权(67%者,可按新油房改[1998]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自愿申请住房产权过渡,补交33%房款,获得住房全部产权。
2、租住公有住房者,租住期间的房租,可根据家庭收入不同区别对待,对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市局工会确定的特困户及困难户等,可按新油房改[1999]4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待有关购房政策出台后,可按照新政策自愿申请购房。
(二)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且无居住处者,可由原单位为其妥善解决暂时性住宿。
七、刑释、解教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原为参保职工,在服刑和劳教期间,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刑释和解教后重新就业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已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后再按原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原为参保职工、刑释、解教后有求职愿望,并从回归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就业管理机构和社保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救济登记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视为自动放弃有关待遇。
八、民政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确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经核实后,可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九、司法局是劳改、劳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做好工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和教育他们转变观念,走自立自强自救的道路。
十、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劳动就业等问题,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个重要方面。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无视他们的困难,要以大局为重,出于公心,重视社会效益,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力所能及地多办一些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