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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合同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合同、鉴证、抵押物登记、拍卖、擅自制定和印刷合同示范文本等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依法先行处理不易保存的物品,保存价款;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和合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检验、认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企业和优秀合同管理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由作出表彰决定的机关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委托拍卖抵缴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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