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履行合同为由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国家禁止和限制流通物;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非法转让、转包合同;利用合同限制竞争;利用合同垄断货源和价格;非法垄断技术等行为的;
(四)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不公开、不合理的条款,规定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条款等行为的;
(五)利用合同行贿受贿,即:贿赂性馈赠、回扣、无限期借用、象征性转让等行为的;
(六)为违法合同提供证、照、印鉴、帐户、票据、各种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刷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刷合同文本的。
第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其鉴证无效。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视情节轻重查处: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拍卖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拍卖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于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成交价30%以下和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三)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