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建立健全拍卖活动管理制度:
(一)确认拍卖企业主体资格;
(二)建立拍卖企业档案制度,依法对拍卖合同和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拍卖活动备案制度,设立拍卖监督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下列合同应当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
(一)建设施工合同(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水利水电合同;
(二)交易会(包括展销会、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
(三)化肥、农药、粮食、棉花、种子和农机产品等买卖合同;
(四)动产抵押合同;
(五)委托拍卖合同;
(六)房地产买卖和租赁合同;
(七)经纪合同;
(八)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九)其他重要合同。
第十条 下列合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专营物资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液化气销售合同;
(四)租赁柜台合同;
(五)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各项合同监督管理的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当事人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视情节轻重除通报批评外,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主体资格、标的、履约能力;冒用他人名义;诱人签订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以联营为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先履行部分合同骗取对方全部履行;拒不退还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收受对方给付的财物后逃匿等行为的;
(二)利用合同将国有、集体资产交亲友无偿使用、私分所得收益;通过合同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单方面履行合同后放弃诉权,私分被对方侵占的资产;伪造合同套取国有集体资产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