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须经复议机关集体讨论通过的,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向复议机关主管领导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案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拟制《延长结案期限申请书》,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复议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案人拟制《行政复议延期结案通知书》,并在该复议案件原行政复议期限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编号,由办案人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和案卷归档需要印制相应份数,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作出由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六章 送 达
第三十八条 向行政复议当事人送达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由办案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为主。直接送达不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办案人应当认真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时,应当将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填写在送达日期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