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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娱乐、旅馆、商业场所保安工作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娱乐、旅馆、 商业场所保安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0]28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娱乐、旅馆、商业场所的保安工作,依法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规定和市局党委第三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现将加强我市娱乐、旅馆、商业场所保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娱乐、旅馆、商业场所的经营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配备两人以上(含两人)专职保安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的规定,全疆每个地区只能设置一家保安公司,对该地区的保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是自治区公安厅审核确定的我市唯一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对我市各娱乐、旅馆、商业等公共场所的保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
  三、全市各娱乐、旅馆、商业等公共场所自行聘用的门卫一律解聘。2000年10月1日前,全市各娱乐、旅馆、商业等公共场所的保安服务项目必须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承担,由市公安局实施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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