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财政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0]51号)
市财政局《财政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11日
财政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保证市局改革各项配套政策的延续性,在地方税返还政策因国家禁止执行后,市局党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建议,下发了《关于修改新克油党发[1998]2号、[1999]6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新克油党办[2000]11号),决定对改制企业实行财政支持政策,现就财政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财政支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是符合新克油党办[2000]11号文规定的改制企业均在适用范围。
二、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的方式
财政支持采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方式,以改制企业缴纳的税款为预算安排资金的参考数,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
三、挖改资金的安排
挖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参考其税款入库情况拨付资金,税款缴入市级国库的由市财政拨付挖改资金,税款缴入区级国库的由区财政拨付挖改资金。
四、企业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1、在审定改制企业享受财政支持时,改制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市体改委批准改制的文件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表交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安排支出以企业缴纳税款为参考数,因此,企业申请挖改资金时应持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审核,然后,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确定拨付挖改资金的额度,予以拨款。
3、挖改资金拨款每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在7月份,下半年在12月份办理。
五、对改制企业的财政支持期限,按新克油党办[2000]11号文精神执行。
六、财政拨付挖改资金的管理
财政给予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为了扶持改制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财政拨给改制企业的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