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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0]50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征收、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局(外来劳动力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区劳动人事局)负责本区内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工作;市建设局(劳保统筹站)负责克拉玛依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代征工作。
  二、各征收和代征部门应认真核实用人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的数量,足额收缴调节费,及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并入就业经费,专户管理。
  三、对免征调节费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凭相关证明经征收和代收部门审查,符合免征条件的,方可免征。
  四、对少报、瞒报使用区外劳动力数量的单位,一经查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就业经费的使用须由市、区劳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各区收缴的调节费数额于当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劳动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并按照规定上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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