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要负责市场设施的建设与维修,提供有关服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设施租赁费和综合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要按政策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做到不错收、不漏收,不收人情费,严格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现金日清月结,收入按时上交。
第七章 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第四十条 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十一条 治安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第四十五条 市场物业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第八章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 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严格按照市卫生局、爱卫会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集贸市场卫生标准规范运作。
第四十八条 市场场所固定、地面平整、排水良好,市场有厕所,市场要配备兼职或专职侏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