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服装、鞋帽、家具、家电等行业试行购货凭证。按国家规定或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
第二十六条 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第二十八条 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第二十九条 严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市场开办单位要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责任制,市场管理法规、政策要公开;摊位安排要公开;市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要公开;违法、违章行为处理结果要公开,并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场物业管理人员要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挂牌上岗。
第三十三条 市场物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市场巡查,用语文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三十四条 在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领导下,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通过广播、板报、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经营者及时进行形势、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团结,并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摊点评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按时完成上市商品品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额报表和动态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场建立经营户登记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和违法违章处理登记簿;市场档案、文书档案等资料齐全、整理、装订规范,查找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