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应统一使用双面显示秤,取消杆秤。
第十三条 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行业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第三章 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有关证件,做到证、照齐全,摊(店)前挂营业执照(摊位证),食品经营者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
第十七条 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第四章 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第十九条 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放;摊位编号、对号入市。
第二十一条 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不得销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第五章 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四条 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