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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0]48号)


  市工商局制定的《克拉玛依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0年8月8日

  克拉玛依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第二条 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合法有效,手续完备。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集贸市场单独设立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项制度,履行职责。
  开办单位另行设立经营机构,应依法申请企业登记注册。
  第五条 市场内应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第六条 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第七条 市场内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第八条 市场内应有服务台、垃圾箱、果皮箱、消防设施、公平秤(尺)、饮水处、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第九条 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条 市场内应保持道路畅通,禁止车辆入内,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第十一条 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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