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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客运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教育和培训。未通过岗位教育、培训考核者,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岗位教育或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因违章等原因实施的在岗培训可不定期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客运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查处和纠正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客运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扰。执行公务时,执法人员应身着统一服装与标志,并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 客运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客运从业人员抗拒检查或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以及其他人员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城市客运的行为,可以采取暂扣行驶证或车辆的行政措施。
  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行驶证或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除不可抗力外,造成所扣物品遗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对客运违法行为,客运管理机构应视不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客运管理机构不得对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管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责任人参加岗位职业培训: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或险情的情况下,拒不服从调度指挥的;
  (二)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者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
  (三)客运经营者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线路运行、强拉他人乘车或者干扰、排挤他人正常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五)营运途中非不可抗力原因强迫乘客下车或者将乘客移交其他车辆运送的;
  (六)不执行运价规定,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
  (七)报停车辆或被责令暂时终止营运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
  (八)不在规定的始发站或指定的停车待客场所按顺序发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客运线路走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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